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建筑衛生陶瓷行業
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4〕2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規范實施《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標準》,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便于社會監督,我部制定了《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
請依據本暫行辦法,及時將本地區符合《建筑衛生陶瓷準入標準》的企業申報材料及你單位審核意見(一式兩份,并提交電子文檔)報送我部(原材料工業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8日
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標準》(以下簡稱準入標準),規范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筑衛生陶瓷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準入公告申請進行復核、公示和公告,并實行動態監管。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建筑衛生陶瓷生產線所屬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標準》;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 具備條件的建筑衛生陶瓷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準入公告申請,并提交《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及所需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項目建設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
(五)節能評估和審查文件(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提供);
(六)質量抽檢報告;
(七)強制性認證證書(生產瓷質磚的提供);
(八)排污許可證和污染物排放達標證明材料;
(九)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企業提供);
(十)質量保證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
(十二)上年度社保金繳費憑證及納稅憑證;
(十三)職業健康保障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四)生產線運行情況說明。
上述(二)至(十三)項材料,請提供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的復印件。
第六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部門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意見應當對照準入標準,明確建設條件、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質量管理、節能降耗、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以及社會責任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專家完成復核。
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復核。實地復核專家應在兩名以上。實地復核結果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八條 符合準入標準的建筑衛生陶瓷生產線和所屬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1個月),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生產線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已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定期對照準入標準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企業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企業自查報告是檢查已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標準的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相關生產經營情況;
(二)企業內部質量、環保、節能、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社會責任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企業組織結構、法人代表、相關資質、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企業自查報告。每年3月31日前將審核后的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已公告企業進行臨時現場檢查(通知后2日內完成)。臨時現場檢查,不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由專家對照企業自查報告,檢查已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標準的情況。臨時現場檢查記錄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二)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生產事故;
(三)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現場檢查發現不能保持準入標準;
(五)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已公告企業名單,應提前告知相關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組織專家對企業陳述和申辯進行論證,之后決定是否撤銷公告。
被撤銷公告的已公告企業,經整改合格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公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建筑衛生陶瓷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現場復核和臨時現場檢查均不得收受申請企業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略,詳情請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